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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6163银河.net163.am委员会廉政谈话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4/19 发布者:党建信息管理员 访问次数:

中共6163银河.net163.am委员会

廉政谈话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干部政治思想素质,增强廉政勤政意识,激励干部自律、自重、自省、自警和自励,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深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意见》(渝委发〔201854号)《中共6163银河.net163.am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渝理工职院委〔20212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谈话目的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贯彻教育、预防为主方针,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通过谈话,做到关口前移、超前防范,严明纪律、规范言行,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促进干部廉洁自律。

二、谈话种类

廉政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例行廉政谈话。

三、谈话对象

(一)由学校任命的科级、处级领导干部;

(二)在廉政方面群众有反映的处级干部;

(三)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处级干部。

四、谈话时间

  决定任用的干部应指定专人在任前进行谈话,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任用上岗后的2个月;诫勉谈话、警示谈话、例行廉政谈话因事、因人可随时进行。

五、谈话内容

(一)任职廉政谈话,是指与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

(二)诫勉谈话,是指与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以及根据上级或学校有关规定须进行的诫勉谈话。谈话时应讲清群众反映举报、组织发现或工作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并提出处理和改正的具体意见。

(三)警示谈话,是指与一个部门在一个时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时要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和要求。

(四)例行廉政谈话:主要了解部门班子及成员遵守党纪政纪、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党委决定指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指导各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六、谈话人

  (一)与提拔任职的处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由学校纪委书记负责,科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由部门负责人负责。

  (二)与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的诫勉谈话由学校党委书记负责,学校纪委书记参加;与其他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由学校纪委书记负责,监察审计处和部门负责人参加。

  (三)与部门班子进行的警示谈话,由学校纪委书记负责,监察审计处、组织部、人力资源处负责人参加;与干部个人的警示谈话由学校纪委书记负责,监察审计处和部门负责人参加。

(四)例行廉政谈话由学校党委书记负总责,分管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分管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的例行廉政谈话工作,并安排专人做好记录。

(五)校级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谈话由学校党委书记负责,学校纪委书记参加。

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对一定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进行集体谈话。

七、组织实施

(一)廉政谈话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学校纪委牵头,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组织进行。对群众有反映的领导干部的谈话要及时进行。谈话方式可视情况,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

(二)任职廉政谈话,提拔任职的处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由监察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科级干部的任职廉政谈话,各处室、二级学院负责人监察审计处后,由所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结合工作需要和岗位性质采取集中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谈话结束后,将相关谈话材料交至监察审计处备案。

(三)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由学校纪委或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处提出建议,并与分管校领导沟通后,由监察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应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四)例行廉政谈话,由分管校领导在当年12月底以前组织实施完成谈话结束后,将相关谈话材料交至监察审计处备案。

八、谈话要求

(一)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

(二)谈话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谈话人既要对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希望、要求或指出其问题;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三)监察审计处要加强对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处理和落实。各部门、各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谈话提醒的警示和预防作用,让廉政谈话、批评和自我批评、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四)廉政谈话要作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诫勉谈话和警示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学校纪委。

九、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6163银河.net163.am廉政谈话记录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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