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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以下简称“推优”)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坚持和加强党建带团建的重要举措,是共青团组织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和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二条 为进一步做好“推优”工作,规范“推优”程序,保证“推优”质量,根据《共青团中央关于推优入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中青发〔2019〕9号)和团市委、市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团员青年大学生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通知(渝青发〔2019〕53号)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青年学生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确定28周岁以下学生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应经过共青团组织推荐。
第四条 “推优”工作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自下而上、党团组织衔接的原则,要以团员一贯表现和群众评价为依据,与团员日常管理教育相结合,成熟一个,推荐一个,坚决防止片面追求数量、突击推荐的倾向。
第五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
第二章 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凡团的组织关系在学校的共青团员,团龄超过一年、提交入党申请书且积极参加团内组织活动,经过培养教育,基本具备或接近党员的条件,均可作为“推优”对象。
第七条 团组织在“推优”工作中,要把政治立场坚定,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守纪等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的优秀团员作为“推优”对象向党组织推荐,基本条件如下:
(一)政治立场坚定,承认党的章程,拥护党的纲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
(二)应具有1年以上团龄,自觉履行团员义务,模范遵守团的纪律,在团员中起模范表率作用。
(三)学习认真、成绩优良,遵守课堂纪律,无旷课现象,学习成绩优秀。
(四)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投身校内外各项志愿服务活动。
(五)积极参加各级共青团组织开展的思想引领、素质拓展、校园文化、体育锻炼、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等活动,有较强的群众基础。
(六)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行为得体,举止文明,所在学年无违纪现象。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优先推荐:
(一)获校级以上(含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荣誉称号的学生。
(二)受校级以上(含校级)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学生骨干。
(三)“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培训班优秀学员。
(四)在团学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生干部。
(五)在学风建设、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艺体育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推优”工作由各团支部、二级学院团组织组织实施。
第十条 “推优”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办理,具体步骤如下:
(一)培养考察:对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团员进行培养考察,考察期间表现优秀。
(二)团支部评议:对考察期间优秀的团员,可召开团支部大会或团支部委员会会议(团支部书记应参加)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前,应征求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等有关人员的意见。
(三)确定推荐对象。民主评议后确定推荐对象,由团支部书记指导推荐对象,统一填写《重庆市优秀团员青年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见附件1),团支部书记负责填写团支部“推优”意见,并上交所在学院团组织。
(四)团组织审核。二级学院团组织对推荐对象作进一步考察,在《重庆市优秀团员青年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中填写意见后交至学生党支部留存。
(五)校团委备案。“推优”工作结束后,二级学院团组织对本学院当次“推优”情况进行汇总,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误后并将《重庆理工职业学院入党积极分子推荐人选汇总表》(见附件2)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一条 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骨干和“青年马克思主义培养工程”培训班优秀学员,满足推荐条件的,校团委可以向学生所在学院予以推荐,并按规定要求履行推荐程序。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注意民主程序,结合民主评议,把思想素质好,作风正派,政治坚定,在同学中有一定威望的优秀团员、团学干部及时向党组织推荐。
第十三条 团支部要在团支部工作手册中做好推优工作记录,团支部书记要熟悉掌握支部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
第十四条 在“推优”过程中,严禁拉帮结派、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若出现违纪问题,除取消相关责任者在校期间的“推优”资格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团内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校团委对各二级学院团组织“推优”工作进行审核备案,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共青团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推优”工作接受团支部成员监督,各成员有权利和义务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授权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