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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人:学生处管理员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4/4/23 【字体: 】  【打印此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专科学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处负责协调学校的组织、宣传、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图书馆、二级学院等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指定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一)学校学生资助中心主要职责  

1.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2.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3.在学校学生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4.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5.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6.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二)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职责

1.积极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做好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宣传、发动、岗位安排工作;

2.指导辅导员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教育、管理和跟踪服务;

3.积极拓展校外勤工助学渠道,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岗位。凡是在校外争取到的勤工助学岗位,须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第五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三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先报学生资助中心批准同意,经核定用工数量及计酬标准后方可设岗,参加竞聘学生由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安排。固定岗位原则上要求用人单位在每学期初或寒暑假放假前提出申请,临时岗位原则上要求用人单位提前七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由学生提出勤工助学申请,填写《6163银河.net163.am勤工助学申请表》,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考核、培训,合格者推荐至用人部门录用。《申请表》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存档。同时接受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校外勤工助学必须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七条 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安排。

(一)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校内各部门需要学生勤工助学者,需填写《6163银河.net163.am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说明原因,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同意后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布岗位信息,招聘勤工助学学生。

(三)未按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的学生和部门,不得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校内任何部门也不得接受和安排工作。

(四)用人单位应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制定工作时间表并指导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任何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园内张贴与勤工助学有关的广告,不得私下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者以勤工助学名义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未经学校许可,学生参加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以勤工助学名义举办的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九条  凡从事勤工助学的学生,都必须接受用人部门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考核,用人部门需将每月对勤工助学学生签署考核意见的《6163银河.net163.am勤工助学考核表》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该考核表作为学生酬劳发放的重要依据。考核以用人部门为主,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辅。  

第七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依法享受劳动保护,学生有权拒绝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社会公德,讲究职业道德,塑造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做到认真践约、工作负责、诚实守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意毁约;

(二)弄虚作假,欺骗用人单位;

(三)消极怠工,拖延工时;

(四)故意损坏或毁失用人单位的财物;

(五)借勤工助学之名索取用人单位财物;

(六)向用人单位提出协议范围之外的不合理要求;

(七)其他有悖社会道德或有损大学生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勤工助学之名旷课或不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规定必须参加的各项集体活动;

(二)未经许可在校园内设摊进行商品买卖或经营性活动;

(三)在宿舍、教室、图书馆、办公楼内销售商品,妨碍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四)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印制、张贴、发放商业广告;

(五)未经许可在校园内招聘学生从事经营性活动;

(六)私自以学校或集体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七)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八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四条 校内固定岗位劳动报酬由学校根据工作性质按月计酬,原则上标准为400-600元/月,特殊岗位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五条 校内临时岗位原则上按每小时12元人民币计酬。  

第二十六条 所有校内用人单位每月须自行编制《6163银河.net163.am勤工助学学生工资发放表》并交学生资助中心审查汇总后,报经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  

第二十七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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