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教财发〔2019〕10号)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指学校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落实国家、重庆市的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依据。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原则为: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认定标准和尺度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又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四级认定机构和职责。
(一)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认定组织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合市教委发布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和维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将认定结果、资助情况按要求及时录入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认定工作小组。学校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和审核。
(四)认定评议小组。各二级学院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在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一般不少于专业或年级学生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专业或班级内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债务、劳动力及职业状况、上学人数、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情况。家庭因购(建)房、购车、证券性投资等负债不作为认定困难因素。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生及残疾人子女(需同时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等情况。
(四)学生支出与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金额与来源、学校收费标准、学校伙食一般标准、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学习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学生消费结构等情况。
(五)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包括有关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学生或者其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他特别困难学生,需要依靠国家、学校、社会资助保障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间、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补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二)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在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三)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四)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
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五)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特殊致困情况的;
(六)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七)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30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无明显变化时,次年认定可沿用上学年认定结果。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通过召开班会、家长会、书面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告知工作,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6163银河.net163.am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
(二)个人申请。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7日内,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6163银河.net163.am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认定不需村社、街道和有关单位开具证明,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开具证明,但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可自愿提交适当佐证资料,如医疗单据复印件等。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对自愿放弃申请的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学院要做好登记,其中未成年人学生由监护人签字后存档,成年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后存档。
(三)学院认定。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20日内,各二级学院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综合利用认定方法完成认定工作,确定本专业或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认定组织小组进行审核。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结果公示。
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将认定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所在专业或班级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如有异议,应认真核实后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成员意见后予以更正,并公开更正决定,形成会议纪要。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要对审核通过各认定评议小组的评议结果和材料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学生所在学院公示3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反应情况属实,应当及时做出调整,公开调整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如师生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反应情况属实,应当及时做出调整,公开调整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公示结束后,各二级学院应及时去除公示信息,并将最终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推荐名单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要杜绝信息泄漏。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二级学院审核通过的《6163银河.net163.am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建立学生资助过程管理档案,实施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二级学院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家庭遭遇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应实现逐个核实,加大实地走访比例。
第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学生资助“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对每学年或每学期教育部门从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获得贫困人口数据,学校在据此开展学生资助统一审核认定后,新增认定的贫困学生,以及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学校要根据学生(学生家长)申请或相关认定部门通知及时启动“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及时解决学生困难。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要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主体责任,各二级学院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质量控制机制、风险控制机制、问责机制。
第十五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情节严重的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在学校进行资助政策提前主动告知的基础上,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申请,否则承担相应责任与后果。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对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要追回资助资金。同时,在学生档案进行记载,情节严重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