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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人:学生处管理员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4/4/22 【字体: 】  【打印此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6163银河.net163.am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 特制定《6163银河.net163.am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据《6163银河.net163.am大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办法(试行)》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创新和实践能力、专业和身心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测评,在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各类奖学金的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的种类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 学校学生奖学金分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升学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以及企业及社会爱心人士特设专项奖学金。

第五条 各类奖学金奖励标准如下: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及奖励标准:

1.一等奖学金:1500 元/生/学年;

2.二等奖学金:1000 元/生/学年;

3.三等奖学金:500 元/生/学年。

(二)升学奖学金分为专升本奖学金,专升本奖学金 2000 元/生。

(三)单项奖学金标准为 500-6000元/生。

(四)企业或社会爱心人士在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具体奖励金额由奖学金设立单位、个人与学校共同商定。 

第三章  评奖条件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高,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四)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各科成绩无补考。

(五)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自觉锻炼身体,达到《大学生体育监测合格标准》;

(六)当学年综合测评在 85 分以上(单项奖学金除外);

(七)凡在当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各类奖学金评定资格:

1.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2.本学年学习课程有不及格科目的(补考成绩不计);

3.本学年或在奖学金评定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法律、法规而受到通报批评(含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及以往所受处分没有解除的;

4.没有或无法进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

5.因没有履行相关手续拖欠学费而没有及时注册的;

6.有其它不良行为者。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

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在符合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分别按照以下办法评定: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名额分配。

全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总人数不超过当学年在校非毕业生总数的15%。各二级学院依照此比例向各班级进行名额分配,其中一等奖学金获得者不超过获奖总人数的15%,二等奖学金获得者不超过获奖总人数的35%,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占获奖总人数的50%。

2.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成绩计算办法。

在符合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学年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和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 学年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占 70%,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平均成绩占 30%)。

3.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其它相关说明。

(1)一、二、三等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2)各科课程考试成绩均以当学年记载学籍的成绩为准;

(3)项目实训考核成绩以各二级学院集中项目实训成绩为准 ( 当学年学院未安排实训项目的班级,其实训项目成绩视为达到相应等级成绩);

(4) 根据教学安排,凡是当学年没参加或没通过学校组织的“1+X”职业资格认证考试(未开展当年不纳入)的学生不能申请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直至通过该职业资格认证考试,方能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

(5) 当学年若无人达到一、二、三等奖学金条件,任何奖次可以空缺。

(二)升学奖学金

对于高职专科学生通过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院校就读本科的毕业生,学校按2000 元/生标准奖励。

(三)单项奖学金

学校单项奖学金分别由学科专业竞赛类、文化艺术体育竞赛类和见义勇为类等组成(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大型企业、集团或热心教育事业的社会人士在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具体评定标准和时限由单位、个人与学校共同商定,主要依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实践、家庭经济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定的组织与程序

第八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安排、协调和实施。在学生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由学生处提出解决方案,提交校长会议讨论审定。各二级学院应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推荐工作。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一次评定于每学年开学后的第一个月结束;升学奖学金于每年 6 月份评定;其他类别奖学金于每学期期末进行评定。

第十条 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应填写奖学金申报表。评定奖学金以班级为单位,各班在学生自我申报、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提出初评名单,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对班级提出的初评名单进行审查,将初审合格的获奖候选人汇总,连同申报表和相应佐证材料一并报送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各二级学院在将初审名单上报教务处、学生处之前,应当先在本学院公示三天,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经教务处、学生处复审确定后报请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一条 在评定奖学金过程中凡需提供证件的应由学生本人提供有关文件、获奖结果、证书原件交班级辅导员初审后交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审查,复印件再交学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 评定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把握评选标准,宁缺勿滥。各班级、各二级学院对申请奖学金学生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所上报的各类奖学金评选人员中,若发现有不符合奖学金评选条件者,除取消其奖学金评定资格外,还要追究相关审核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 获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放奖学金获奖证书,由二级学院将奖学金证书复印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奖学金评定后,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五条 凡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立即取消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并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相应条款给予纪律处分。已确定为获奖学金的学生,在奖学金发放前因违纪受到通报批评或被给予纪律处分的,取消其获奖学金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分别获得多项奖学金,其称号可以兼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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