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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3银河.net163.am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人:学生处管理员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4/4/22 【字体: 】  【打印此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6163银河.net163.am(以下简称“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事先书面向学院请假,原则上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一)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在两周时间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交入学申请(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复查合格,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

(二)因家庭及自身原因,需先进行创业、工作等才能继续学习者,经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学校招生就业处审核,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审查同意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因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二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校,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开学后一周内,由二级学院秘书办理注册手续后统一到教务处办理注册备案。

(一)学生注册时应当持本人学生证到二级学院办公室,由注册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未加盖注册专用章的学生证无效。学生证遗失者,应当提供书面说明,经学生处同意后,可先注册,缓期补办验证手续并加盖注册专用章。

(二)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并注明请假时间。请病假者应当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并在返校时交验病历。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四)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应当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完成各门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任务,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采用的具体考核方式,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为准。

(一)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相应学分;考查课及所有实践环节成绩可视情采用百分制或等级记分制评定,即:合格、不及格。等级制考查成绩为及格以上方能取得学分。

(二)课程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含课堂笔记、作业、实习、实训报告、考勤)综合评定。各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告知所授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

(三)当期缺课学时数占该门课程总时数30%及以上者,不能参加本课程的当期期末考核,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应重修该门课程。重修可以采取降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重修、插班上课、学习网络课程和自修等多种形式,跟随下一年级参加考核。同一门课程只能重修一次,重修考核成绩按实记载。

(四)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其成绩按“0”分记载;对考试舞弊者其成绩按“0”分记载。以上两种情况均取消补考资格。考试舞弊者同时按《6163银河.net163.am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五)凡补考成绩按“60分”或“及格”记载并取得该课程学分,在成绩单上予以标注;学生进行综合排名时,补考、重修合格课程成绩按60分计算;补考、重修未合格课程按实际课程成绩计算。

(六)学生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核。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核者,本人应当在考前至少三天持相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并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允许缓考。经批准的缓考学生参加该门课程正常补考(成绩按正常记载),缓考不合格者,重修本门课程。

(七)上课、实验、实习、实训、军训、公益劳动等教学环节均实行考勤。无故不上课的按实际缺课课时计旷课,无故不参加军训、公益劳动、顶岗实习等实践性教学活动的,按每天8学时计旷课。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规定要求、所授课程特点和学生人数制定本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并进行考勤,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

(八)除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及实践教学环节外,符合以下条件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1.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所发的单科合格证书,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2.复学、留级、转学的学生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3.取得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者,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以上,并达到本校教学要求的。

4.在其他普通高等学院已修读并考核合格的课程,经学校教务处认定达到学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

免修、免试课程,不得超过该专业所设课程总数的25%,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必须在同学历层次内进行。申请免修的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查通过,并报教务处审核后,以“学生课程免修通知单”书面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经批准的免修课程,其成绩按“合格”记入成绩册。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由学校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患疾病或有生理缺陷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制定医疗机构或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减免考核项目或改为考核其它体育项目。

第九条 学生修业年限与升、留(降)级规定如下:

(一)高职专科学制均为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为五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二)学生修完该学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需要重修的学分数累计在其该学年注册修读学分数的二分之一(不含)以下或通过补考不合格课程四门以下者,可继续本年级该专业下一学年的学习。

(三)学生学年结束时,考核不合格需要重修的学分数累计达到其该学年注册修读学分数的二分之一(含)以上或通过补考不合格课程四门(含)以上者,应留(降)至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留(降)级按学年计算。

学生在校期间留(降)级次数最多为二次。

第十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职业技能大赛、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三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学生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校确认,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学生因降级或因休学后复学,所在年级无原所学专业,经学生同意,由学校安排到相近专业;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对学生所学专业适当调整。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学生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转专业,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同意并签署意见,拟转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报经学校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学籍变更手续,并发文通知相关二级学院及学生本人。

学生申请转专业应于大学一年级第1学期结束后方可申请,按照流程办理有关手续,经学校同意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变更。

第十七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六)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试读期间的;

(七)应作退学处理的;

(八)跨学科门类的;

(九)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八条 学生转学手续在每学期期末集中办理,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教务处受理、审核转学条件和相关证明,对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应当在学院网站进行不少于五天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个人其他原因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以上者;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应证明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年为限,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能休学两次。休学创业的学生还需向学校提供认可的证明材料后,最长学制延长一年,可办理休学三次。

第二十二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二年。其修业年限按其参军前已修业时间与复学后修业时间合并计算,并按分阶段学习和复学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在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户口不迁出学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所有费用自理,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编入下一年级原专业,当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时,经学生同意,由学校安排到相近专业。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专业培养计划所要求毕业学分或规定课程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学生在校期间留(降)次数达二次以上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八)当学年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含考试、考查及实习和实训课程等)3/4不及格的;

(九)一学期3/4考试课经补考仍不及格,或经补考累计不及格课程(含考试、考查及实习和实训课程等)达六门及以上的;

(十)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应当由所在二级学院提供有关材料,并由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由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6163银河.net163.am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进行处理。退学的学生,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病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家长或其它监护人负责领回,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参加课程或教育教学环节重修、重作,经考核合格后,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的,不再补修补作,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学生的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或辅修某些课程并经考核合格,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或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重庆市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三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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