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电管理
(一)架设电源线路,安装、检查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进行。非电工或不具备电学知识的专业人员,不得私拉乱接电线。
(二)除实验室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当需要外,严禁在办公室、学生宿舍、库房、实验室等场所使用电炉、烤火炉、电饭锅等大功率电热器。
(三)各部门凡新增单项功率在10千瓦以上的电器设备,安装使用前必须向学校修缮能源动力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安装和使用,并报保卫处备案。
(四)办公室、学生宿舍等学校教学、生活场所,用电发生故障时,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修缮能源动力部门报告。修缮能源动力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派技工前往检修。
第三条 用火管理
(一)在办公、教学区域、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公众聚集场所,严禁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事先向保卫处办理审批手续,并完善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施工。
(二)学校食堂、餐馆和一切用火单位,必须管好火源,用火应符合消防要求,并按要求每季度对排油烟设备清洗一次。
(三)在图书馆、档案馆、实验室、打字复印室等容易引发火灾的场所,严禁吸烟,严禁明火操作。
(四)校内严禁焚烧废物。确需焚烧的,应事先报保卫处批准,并在指定场地派专人现场守护焚烧。
第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西南政法大学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实施细则》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