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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维护学生权益,切实推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依据《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资助资金仅指校级专项资助资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其它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资助资金根据学校财力,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并设置“校级资助金”预算项目,由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归口管理。
第四条 资助资金按照专项核算、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计提在“专用基金—学生资助资金”会计科目中核算管理,根据具体项目进一步明细核算。
第五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校内奖学金和助学金两个方面,校内奖学金要体现德智体美劳等突出表现,校内助学金要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困境关联。
第六条 资助资金用于学生奖励表彰性支出(含校内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临时困难补助、困难困境学生慰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展型资助等。
第七条 资助资金发放方式以资金发放为主,也可以根据情况发放学习、生活实物。
第八条 资助资金原则上应当年提取当年全部使用,因学生休学、退学、专升本人数不足、临时困难补助预留等原因导致当年确有少量提取资金无法全部使用的,滚存下一年使用。
第九条 资助资金不能用于以下开支:
(一)按教学培养方案开展的学生教学包括合作办学、实习实训等事项支出;
(二)学生文体活动非奖励表彰性支出;
(三)学生日常教育管理事务支出;
(四)学生普惠性用水电气、学习用具等补助;
(五)学生资助工作经费;
(六)教师职工工作经费;
(七)其他学生教学教育管理事务经费。
第十条 学生处资助中心和财务部门要建立协同工作机制,财务部门要及时将资助资金计提额度、使用进度等情况提交给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资助资金的申请、评审、公示等,确保其足额、正确使用,充分发挥校内资助资金的使用效益;监察审计处负责对资助资金的提取、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校级专项资助资金,严禁截留、挤占、侵占、挪用,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自觉接受上级或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涉及违法违规的移交处理。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作为学校每年财务审计的重点事项,审计结果作为对部门绩效考核评价、项目资金分配因素之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门和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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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