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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3银河.net163.am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人:学生处管理员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0/5/29 【字体: 】  【打印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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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6163银河.net163.am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6163银河.net163.am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  奖学金的种类、奖励标准及评奖条件

第三条  我院学生奖学金分设优秀学生奖学金、新生入学奖学金、专升本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四条  每学年学生奖学金总额按当学年学费总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各类奖学金奖励标准如下: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及奖励标准。

一等奖学金

二等奖学金

三等奖学金

800元/期

600元/期

400元/期

(二)新生入学奖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

(三)专升本奖学金标准为300元/生。

(四)单项奖学金标准视获奖情况而定,具体见单项奖学金评定具体条件。

第五条  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同时符合我院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 。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高,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改革开放政策,热爱学校;

(二)职业素养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严谨踏实,勤奋节俭,团结协作,仁爱宽怀;
    (三)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良好及以上(因生理缺陷,经批准上保健课者除外);

(五)当学年(期)每月操行成绩均在85(含)分以上(单项奖学金除外)。
    (六)凡在当学年(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各类奖学金评定资格:

1.当学年(期)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院党、团纪律处分或行政纪律处分者;

2.当学年(期)内所修读课程考试有不及格者(单项奖学金除外);

3.当学年(期)在休学、停学保留学籍期间者;

4.未经学院批准,不按期交清学杂费及其它有关费用者(学院批准缓交,因缓交期未到而欠费者除外);

5.有其它不良行为(如不按时上缴相关费用),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

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在符合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符合以下各类奖学金的具体评定条件: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具体条件

等级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具体条件

课程成绩条件

项目实训条件

职业资格认证条件

一等

奖学金

当学期所修课程考试平均成绩90分(含)以上,单科成绩均在85(含)以上;考查科目成绩为优。

当学期项目实训考核成绩为优

根据教学安排,必须通过当学期院系组织的各专业的职业资格认证考试

二等

奖学金

当学期所修课程考试平均成绩85分(含)以上,单科成绩均在80(含)以上;考查科目成绩为良及以上。

当学期项目实训考核成绩为良以上

三等

奖学金

当学期所修课程考试平均成绩80分(含)以上,单科成绩均在75(含)以上;考查科目成绩为良及以上。

2.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成绩计算办法

在符合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和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具体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学期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和学期操行平均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学期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占60%,学生学期操行平均成绩占40%)。

3. 优秀学生奖学金名额分配每学期各系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总人数不得超过该系当学期在校学生总数的10%,各系依照此比例向各班级进行名额分配。其中一等奖学金获得者不超过占获奖总人数的15%,二等奖学金获得者不超过占获奖总人数的35%。

4.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其它相关说明:

(1)一、二、三等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

(2)各科课程考试成绩均以当学年(学期)记载学籍的成绩为准;

(3)项目实训考核成绩以各系集中项目实训成绩为准(当学期院系未安排实训项目的班级,其实训项目成绩视为达到相应等级成绩)。项目实训考核成绩百分制与等级制换算关系:

百分制

100—90分

89—80分

79—70分

69—60分

60(不含)分

以下

等级制

及格

不及格

(4) 根据教学安排,凡是当学期没参加或没通过院系组织的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的学生不能申请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直至通过该职业资格认证考试,方能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

(5)当学年(学期)若无人达到特等、一、二、三等奖学金条件,任何奖次可以空缺;

(二) 新生入学奖学金

凡当年考生高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市、区)本科二批控制线以上的文(理)科新生、本科控制线以上的对口高职新生以及专业和文化考试均达到本科控制线以上的艺体新生均可申请新生入学奖学金。

(三) 专升本奖学金

对于通过专升本考试升入其它本科院校就读本科的毕业生,学院按300元/生标准奖励。

(四) 单项奖学金

1.科技创新奖。在科技发明创造中取得突出成绩,并获得国家、省(市)、区级奖励或荣誉称号者,按照所获奖项的级别给予国家级2000-5000元、省(市)级500-2000元、区级200-500元的奖励。

2.学术论文奖。在国家正式出版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者(第一作者),国家级刊物每篇奖励1000元,省部级刊物每篇奖励500元。在全院优秀论文评比中获得名次者(第一作者),按一等奖100元、二等奖80元、三等奖50元的标准奖励。

3.活动竞赛奖。学生在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竞赛、全国大学生广告大赛、全国高职学生职业技能大赛、全国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等各类技能竞赛以及各类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文艺比赛、体育竞赛中获得奖励者,学院将给予获奖者单项奖学金奖励(如同一个人在同一项比赛中获得不同级别的名次,则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奖励),其奖励标准如下:

(1)学生个人参赛获奖奖励标准

等级

层次

一等奖(元/人)

二等奖(元/人)

三等奖(元/人)

优秀奖(元/人)

全国竞赛

1000

800

600

400

省(市)竞赛

600

500

300

200

(2)学生团体(由2人及以上组队)参赛获奖奖励标准

等级

层次

一等奖(元/项)

二等奖(元/项)

三等奖(元/项)

优秀奖(元/项)

全国竞赛

2000

1800

1500

800

省(市)竞赛

1500

1200

800

400

(说明:①学生个人或团体参加体育竞赛获得第一名为一等奖,第二至第四名为二等奖,第五至第八名为三等奖;②学生个人或团体参加由行业协会主办的各类技能比赛获奖的,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关规定另行确定奖励标准;③申请单项奖学金的团体或个人须提供获奖证书(或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4.见义勇为奖。奖励学院及公安保卫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的学生,奖励金额视其情况而定。

5.除上述各类单项奖外,对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或优秀事迹者,可参照上述相近条件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的组织与程序

第八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安排、协调和实施。在学生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由学生处提出解决方案,提交由分管院领导组织的院长会议讨论审定。各系应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其成员由系主任、系党支部书记、,学生工作室、教务科、团总支负责人及年级辅导员、班级辅导员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该系学生奖学金评审推荐工作。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每一次评定于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结束;新生入学奖学金于每年10月份评定;专升本奖学金于每年9月份评定;其它类别奖学金于获奖的当月进行评定。

第十条  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应填写《6163银河.net163.am学生奖学金申报表》。评定奖学金以班级为单位,各班在学生自我申报、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提出初评名单,各系评审小组对班级提出的初评名单进行审查,将初审合格的获奖候选人汇总,连同《奖学金申请表》一并报送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各系在将初审名单上报教务处、学生处之前,应当先在本系公示五天,广泛征求师生意见),经教务处、学生处复审确定后报请院长会议审批。

第十一条  在评定奖学金过程中凡需提供证件的应由学生本人提供有关文件、获奖结果、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交班级辅导员初审后交系部评审小组审查,再交学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奖学金应由学生本人提供当地招办出具的高考成绩通知单(通知单上应有当地招办的红色印章),经系部评审小组和招办审查后交学生处备案。

第十三条  评定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把握评选标准,宁缺勿滥。各班级、各系对申请奖学金学生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所上报的各类奖学金评选人员中,若发现有不符合奖学金评选条件者,除取消其奖学金评定资格外,还要追究相关审核人的责任,同时对审定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获奖学金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获奖证书,并将奖学金证书复印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奖学金评定后,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获奖学生凭获奖证书和本人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各系学生工作室领取。

第十六条  凡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院立即取消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并按《6163银河.net163.am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已确定为获奖学金的学生,但在奖学金发放前因违纪被系、学院通报批评或被学院、党、团给予纪律处分的,取消其获奖学金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分别获得多项奖学金,其称号可以兼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三峡联合职业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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