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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3银河.net163.am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学生处管理员 来源:本站 发布日期:2020/5/29 【字体: 】  【打印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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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渝教财[2007]48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名额,以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重庆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同时学院配套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主要资助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高,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上一学年每月操行成绩均在85分以上。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获得过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五)在校期间被院级以上组织评为优秀个人。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符合《6163银河.net163.am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七)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三章 名额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年初,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将资助名额和预算金额按比例分配到各系,再由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组织评审推荐。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每年9月底左右,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递交《6163银河.net163.am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附不少于5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

第十二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6163银河.net163.am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评议,然后在班内进行公示。班内公示无异议后,评议小组再把建议名单报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评审。

第十三条  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并公示

(一)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6163银河.net163.am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报送的初步评议结果,提出本系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

(二)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将本系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本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三)公示无异议后,各系学生工作室负责汇总《6163银河.net163.am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并编制《理工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信息汇总表》,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并建立起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底左右学院将评审结果报至重庆市教委,重庆市教委审核后批复。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根据上级拨款进度,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学院财务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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