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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体现党和政府、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渝教财〔2007〕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学生本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及条件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学院按标准分别认定为一等(特别困难)、二等(困难)和三等(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
(一)一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家庭经济收入不能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每月基本生活费用在当地低保线以下(不含任何外界资助的费用),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人数的5%: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需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父母双方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的;无兄弟姐妹资助的;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以救济为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3.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4.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损失惨重,短期内无力恢复的。
5.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6.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子女。
7.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二)二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保障,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二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人数的12.5%:
1.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
2.父母双方下岗失业(需提供下岗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很困难。
3.家在老少边穷地区并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内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
4.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5.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
(三)三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三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人数的7.5%:
1.家庭成员中无18-55岁的青壮劳动力,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
2.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职工或无固定工作、家庭生活水平略高于巴南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3.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除务农外且无其它经济收入者。
4.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
(二)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用品。
(三)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五)经常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或经常宴请同学。
(六)因为家庭建房、购房、结婚、做生意等原因欠下债务。
(七)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
(八)同学举报或学生管理部门认定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则取消其资助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上一学年受到学院党、团纪律处分或行政纪律处分。
(二)上一学年度有一个月操行成绩低于70分。
(三)上一学年内累计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考试不及格 (不含补考)。
(四)不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五)不积极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
(六)在提供贫困生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 学院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级认定机构。
(一)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各系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室长(干事)、学生辅导员、班级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全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级辅导员)任组长、班委、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开学时进行,认定程序如下:
(一)学生在入学时应提供政府颁发的建档贫困卡,学院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6163银河.net163.am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6163银河.net163.am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组织学生填写《认定申请表》,并收集《情况调查表》,提交认定评议小组讨论。
(三)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讨论确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对同学负责的态度,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和《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及条件”作为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评议,
初步确定出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名单,提交班级民主评议。
(四)班级民主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召开专题班会进行民主评议,班会须有本班4/5以上同学参加(被评议学生不参加),对初步确定出的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进行民主评议。对有异议的,由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予以重新认定,然后将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名单,报系认定工作组评审。
(五)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并公示
1.系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报送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2.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在本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3.公示无异议后,各系学生工作室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和《情况调查表》,根据初步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编制《理工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并建立起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所报贫困生名单及《认定申请表》和《情况调查表》后,对师生仍有异议提出复议申请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核实并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可做出调整。材料汇总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原则上新生第二学期进行重新认定,其余在校学生每学年进行一次再认定),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者,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各系、各班级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系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及时做出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凡与上级部门相关精神相悖的以上级部门相关精神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