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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 [2007]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渝教财[2007]48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院招收的全日制专科(含高职、网络本科和成教)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院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招生就业、团委等部门,指导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落实和管理全院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系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学院职责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院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后勤、教务、学工、人事、财务、基建、招生就业办、科研所、团委等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十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院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第十一条 确定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开发院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院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院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管理。
第十三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四条 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院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时,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八条 负责全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各种数据统计、报表及勤工助学活动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 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职责
第十九条 积极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认真做好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宣传、发动、岗位安排及酬金的发放工作。
第二十条 指导各年级辅导员(班级辅导员)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教育、管理和跟踪服务。
第二十一条 积极拓展院外勤工助学渠道,为本系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岗位。凡是在院外争取到的勤工助学岗位,须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第六章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二十二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院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院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0小时,每月不超过50小时。
第二十三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院内教学助理、行政管理助理、科研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院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七章 院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院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接受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院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五条 院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六条 院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5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重庆市巴南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七条 院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巴南区和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4元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院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重庆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参与院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院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院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院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在院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院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必须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等。
第三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