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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渝府发〔2007〕107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渝教财[2007]48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主要资助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高,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上一学年每月操行成绩均在85分以上;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一学年每一学期都获得了学院一等以上(含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五)在校期间被院级以上组织评为优秀个人;
(六)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评 审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每年9月底左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辅导员(班级辅导员)、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我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同时指导学生填写《6163银河.net163.am国家奖学金审批表》,并附上1000字左右的先进事迹材料。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我院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底左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结果报至重庆市教委,重庆市教委审核后于批复并公告。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拨款进度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院财务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