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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6163银河.net163.am委员会发展党员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0/15 发布者:党建信息管理员 访问次数:

中共重庆理工职业学院委员会

发展党员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推行发展党员预审制,是进一步规范党员发展程序,保证党员质量,增强党员先进性,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措施。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预审和审查对象

第二条  预审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已被党支部研究确定为发展对象,且经发展对象培训班培训合格,近期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第三条  审查经过一年预备期满,拟申请转正为正式党员。

 

第三章  预审材料

第四条  预审和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拟发展对象在入党申请的接收、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预备党员的接收等环节有关情况及相关材料;拟转正预备党员在教育考察和转正等环节的有关情况及相关材料。

(一)入党申请书。主要审查是否由本人撰写并落款,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的时间是否已满 18 岁,申请书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

(二)团组织推优或党员推荐材料。主要审查是否履行了团组织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手续,或 28 周岁以上是否有党员推荐材料。

(三)思想汇报。主要审查是否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每季度至少递交一份,思想汇报是否为本人撰写并落款,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

(四)入党积极分子学员考核表。主要审查是否经过党校或分党校集中培训并结业。

(五)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主要审查登记表填写是否按照《说明》填写完整,考察意见是否按季度及时规范填写并有培养联系人的落款,培养联系人、党支部意见和党委审查意见是否签署并落款,表中签署的时间顺序是否符合逻辑。

(六)征求党员、群众意见材料。主要审查是否听取了党员、群众意见并形成相关文字资料。

(七)自我剖析材料。主要审查入党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以来对党的认识、自我认知、主要优缺点及存在原因和今后努力方向等方面进行深刻剖析,并形成文字材料。

(八)函调或外调材料。主要审查是否通过函调或外调方式对入党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进行了解,对方是否提供了结论性材料。

(九)政治审查材料。主要审查政治审查是否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形成了结论性材料。看政治审查是否围绕入党申请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及其一贯表现等进行。

(十)发展对象学员考核表。主要审查是否经过党校集中培训并结业。

第五条  发展对象的预审材料。

1.入党申请书;2.思想汇报;3.党校培训;4.推优材料;5.积极分子登记表;6.积极分子考察表;7.政治审查材料;8.征求党内外意见材料;9.自传;10.综合考察报告;11.获奖、过级材料;12.学习成绩材料。

第六条  拟转正预备党员的审查材料。

一般应包括:1. 入党志愿书;2. 转正申请书;3. 思想汇报;4. 预备党员考察表;5. 预备党员期间征求党内外意见材料。

 

第四章  预审程序

第七条  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预审工作分别在发展对象和拟转正预备党员材料准备齐全后,公示之前进行。具体时间根据学校组织发展计划确定。

第八条  发展党员预审工作,主要是指基层党组织采取审阅材料、调查了解、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对拟发展对象情况进行预审和对拟转正预备党员情况进行审查。发展党员预审工作实行校院两级负责制,二级学院由所在党支部负责,学校的预审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

第九条  各党支部按照预审的内容,安排专门人员先后按照上述审查内容和要求,对发展对象的申请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审查通过则填写《重庆理工职业学院发展党员预审表》,签字盖章后连同申请入党档案材料、发展对象备案表及时报党委组织部再审。党委组织部审查通过后,方可登记领取《入党志愿书》,党支部再召开会议。

第十条  对申请入党时年龄不满 18 岁,或培养考察时间不足一年,或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清楚,或未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集中培训或培训未结业的,或材料不完备、落款时间逻辑混乱、涂改严重、存在明显硬伤等,一律不得通过预审。

 

第五章  预审纪律

第十一条  全校各基层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发展党员的预审工作,将预审工作作为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的重要抓手,严格坚持分工负责、层层把关的工作机制。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各基层党组织书记要履行主要责任人职责,确保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校党委组织部要进一步加强对发展党员预审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第十二条  实行发展党员预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要求和工作程序发展党员的,或在预审工作过程中不认真负责、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责任。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至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授权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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