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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6163银河.net163.am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其他类别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一名校领导分管,保卫处负责具体落实,学生处配合组织、实施,学校各部门要共同参与,积极配合,明确职责。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六条 学校把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列入学校的重点工作之一,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来抓。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互相配合、相互支持,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七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以节假日前和学期两头为重点,并善于及时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案例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毒、防诈骗、防恐、防交通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学校每年举行一次安全教育月活动,每年请专家给学生做一次以上安全教育报告。
第八条 学校应重视对学生的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重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校应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安全工作实行层层责任制。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意识,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学生要求保护其人身、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学生在日常学习及其他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主办单位应填写《集体活动审批表》,经二级学院、学生处、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保卫处备案。相关部门审批时应认真进行安全审查,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立即按照突发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责任及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或触犯法律的,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到学生住处进行调查取证,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在 24 小时内向市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实训或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的管理不善造成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因学生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或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由有关责任人员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三条 住读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在校外发生意外事故的,或走读学生在校园外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去向不明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将情况向学校保卫处报告,保卫处综合情况后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同时班级辅导员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在校外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正常活动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被学校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或自愿退学的学生,不办理退学手续和户籍关系的,离校后发生的意外事故,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应予退学,由监护人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死亡或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任何费用。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发放慰问金。
第二十九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的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专科三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条 对安全保卫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报请重庆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重庆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保卫处、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