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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积极推进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6163银河.net163.am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四条 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人、纪检监察处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学生处负责人、教师代表2人、学生代表2人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申诉人提出申诉内容的具体情况,新增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管理专家为申诉委成员。主任委员由分管法制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党政办公室,其职责为:
(一)作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接受学生申诉并决定是否受理;
(二)将已受理的学生申诉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
(三)召集并协助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件进行调查、询问、取证或筹备举行听证程序;
(四)做好相关处理文案、记录及档案整理工作。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条 提出申诉时,应当由学生本人(或代理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号、性别、系别、专业、年级、班次、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向申诉人下达受理通知书;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
(三)不予受理,向申诉人下达不予受理裁定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申述的;
(二)超出申诉范围的;
(三)超出规定期限的;
(四)限期补正申诉材料而未按期补正的。
第十一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诉的机构在决定受理申诉后,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询问和调查。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者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采取听证会方式调查的,应按照听证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决定;
(二)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按学生违纪处分的权限重新提交相应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或代理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公告栏公告。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持原决定、或申诉委要求相应专门会议重新作出的决定为学院的最终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情况特殊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八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请求,或者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采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对没有申诉人提出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
第二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要求听证不公开进行。听证是否公开,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听证机构的组成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确定。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书记员应当查明听证当事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二)听证主持人说明听证事由;
(三)作出处理或处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四)申诉人就事实、理由、依据进行申辩,并可出示相关证据;
(五)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六)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七条 听证书记员应当将听证会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听证报告及处理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