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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促进学校优良校风、学风、班风的建设,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和重庆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专科在校生及其学生班集体(不含一年级新生及其班集体)。
第三条 各类荣誉称号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先进集体和个人每学年评选一次。学生处是学校学生先进个人及先进集体评选工作的主管部门,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表彰项目
第四条 评选表彰项目
(一)集体类
先进班集体。
(二)个人类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自立自强先进个人,志愿服务活动先进个人,创新能力提升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艺术教育活动先进个人,优秀毕业生。
第三章 评选表彰条件
第五条 先进班集体。
(一)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班、团干部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工作热情高;在班风建设、学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成效显著;
2.本学年度班级未出现任何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违纪事件(如打架斗殴、考试违纪作弊等),因一般违纪事件受处分学生占本班级学生人数比例不超过 3%;
3.本学年度班级综合考核排序名列二级学院所有班级前茅。
第六条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先进个人评选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高,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本学年度无补考、重修科目(科技学术创新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不受此条款限制);
3.热爱和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帮助同学,热爱劳动,爱护公物,维护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文明礼貌习惯。
4.遵纪守法,本学年度未受到纪律处分;
5.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身心素质达到国家基本要求;
6.现实表现好,每学期综合素质测评评定分均在85分及以上。
(二)先进个人评选必备条件
1.三好学生:本学年度获得三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2.优秀学生干部:对象为校(院)团委、学生会成员、班团干部、辅导员助理、学生社团干部;担任学生干部一学年以上;工作上受到师生的广泛认可。
3.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在校园文明建设、学风班风建设、道德诚信建设、助学助残、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在预防和抗击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过程中,表现突出。
4.自立自强先进个人: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具有感恩意识和服务社会、学校的意识;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较强的自理能力,乐观进取,自立自强,能积极应对各种困难和挑战。
5.志愿服务活动先进个人:在各级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中,特别是在脱贫攻坚、扶危济困、抗击疫情、抢险救灾、关爱他人、文化服务、环境保护、乡村振兴、讲文明树新风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
6.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及以上奖学金,至少获得一次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水平较高。到基层一线、偏远艰苦地区就业的毕业生优先。
7.创新能力提升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艺术教育活动先进个人:在本学年度获得下列奖项之一并达到相应要求,在校级级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在市(省)级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在全国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在国际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个人研究成果获得国家专利的。
获得以下集体奖励之一的主要参与人员。在校级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在市(省)级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在全国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在国际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获得集体奖励的主要参与人员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参加人数的30%。
第四章 评选表彰名额分配
第六条 先进集体及个人按下列名额分配办法进行推荐
(一)先进班集体:根据先进班集体基本条件和班级学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按二级学院当学年班级总数的20% 进行推荐。
(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学生自立自强先进个人:原则上按照二级学院学生干部总数(不含校级学生干部)的25% 进行推荐。
(三)科技学术创新先进个人、学生体育活动先进个人、学生文艺活动先进个人:不分配推荐指标,凡符合评选条件者,各二级学院均可推荐。
第四章 评选表彰程序及推荐材料报送时间
第七条 成立校、院两级评审领导小组。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先进集体及个人的审定工作,二级学院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先进集体及个人的初评和推荐工作。
第八条 评选工作在每年9月进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在每年4月至5月进行),符合评选条件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本人或集体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初审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再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并最终确定评选结果。
第九条 评选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坚持宁缺勿滥。
第十条 同一学生最多可兼报两项院级先进(占指标),但相关审核部门要严格把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试行。